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 版
化妆品生产车间
1.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饿的特点和要求,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,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,灌装,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,仓库总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。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,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。
2.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,防止交叉污染。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,缓冲区,原料预进间,称量间,制作间,半成品储存间,灌装间,包装间,容器清洁消毒间,干燥间,储存间,原料仓库,成品仓库,包装材料仓库,检验室,留样室等各功能(区)不得少于10平方米生产工艺流程应做到上下衔接,人流,物流分开,避免交叉。原料及包装材料,产品和人员的流动路线应当明确划定。
3.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易燃,易爆等危险品的,应使用单独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设备,落实相应卫生,安全措施,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。产生粉尘的生产车间应有除尘和粉尘回收设施。生产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化妆品(如香水,指甲油等)的车间,应备配相应防爆设施。
4.动力,供暖,空气净化及空调机房,给排水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应不影响生产车间卫生。
5.制作间,半成品储存间,灌装间,清洁容器储存间,更衣室及其缓冲区空气应生产工艺的需要经过净化或消毒处理,保持良好的通风和适宜的温度,湿度。
6.生产眼部护肤类,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,灌装间,清洁容器储存间应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;其他护肤类化妆品的储存间,灌装间,清洁容器储存间宜的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。净化车间的洁净度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,规范的规定。
用护肤类化妆品的,其生产车间的半成品储存间、灌装间、清洁容器储存间应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,并提供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文件,包括如下文书:
(1)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报告;
(2)空气净化系统设计图纸、主要设备清单及简述;
(3)具备CMA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空气洁净度检测报告(检测项目至少包括悬浮粒子、浮游菌/沉降菌、温度、湿度等)。
(2)厂区总平面图及生产车间(含各功能车间布局)、检验室、仓库的建筑平面图;
●A~D级GMP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、建造及维护保养;
●N9级~N5级微电子无尘车间、光电净化车间设计施工;
●Ⅰ~Ⅳ级SC食品工业洁净用房设计、建造;
●Ⅰ~Ⅳ级医院洁净手术部、ICU、、供应室设计、安装及维护保养;
●30万级~100级医疗器械净化车间、消毒用品车间设计施工;
●生物安全、动物实验室及其他行业通风净化系统设计、建造及维护保养;
江西全立森洁净技术有限公司
何工:130 2728 75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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